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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高清隆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清隆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提出聲請再審狀聲請再審。
惟再審聲請人所提前開聲請再審狀未具體敘述再審理由,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本院因而於109年4月7日以109年度聲再字第97號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理由及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4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所在之法務部○○○○○○○,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1頁)在卷可參,但再審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再審理由及原判決之繕本、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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