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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瑞慶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李介文律師
被 告 張建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1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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