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重附民上,11,2020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何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武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故買贓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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