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附民,132,2020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徐友真

被 告 羅憶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因住院5天費用1萬6千元。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原告被騙12萬元,這是生活費用及民國107年9月10日住院5天,醫療費用1萬6千元,希望被告歸還。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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