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上易,365,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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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奕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91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6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奕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3月31日15時3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員工王佳霖所管領並放置於陳列架上之粉漾變色潤唇膏、奇妙草本精油膏各1條(價值合計新臺幣290元),得手後藏置於口袋內,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

嗣王佳霖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發現上開商品遭竊,經報警循線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何奕德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粉漾變色潤唇膏1條、奇妙草本精油膏1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固非無見,惟被告業於109年10月26日死亡,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益甲字第483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告何奕德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準此,被告既於原審109年10月30日判決前死亡,原審未及審酌,逕為實體有罪判決,自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審判決有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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