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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仁和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OO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221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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