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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泉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9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09年12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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