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林宏都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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