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金上重訴,46,2023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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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元宏



王君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邱英豪律師
張世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銘鋐


蕭鵬瀚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世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黃元宏、王君如、蕭銘鈜、蕭鵬瀚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等違反銀行法部分再開辯論,定於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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