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金上訴,80,202310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冠智




選任辯護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翊存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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