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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柏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霆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84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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