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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佑彥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
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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