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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俊鴻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70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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