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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宇祥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陳履洋律師
林祐增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宇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27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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