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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仲民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原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110年12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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