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附民,463,2024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鍾佳欣


被 告 林子翔
梁興壹

黃智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