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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嘉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祥榮
李榮富
陳玉妹
吳清綉
翁如萍
吳建興
林依穎
林美蘭
周詠蕎
周燕潭
林淑真
陳萬盛
吳怡婷
吳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何祥榮、李榮富、陳玉妹、吳清綉、翁如萍、吳建興、林依穎、林美蘭、周詠蕎、周燕潭、林淑真、陳萬盛、吳怡婷、吳佩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易字第22號、105年度易字第650號、107年度易字第43號、108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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