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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煥為
選任辯護人 謝沂庭律師
許書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07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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