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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57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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