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鴻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鍾毓榮律師(112.8.25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舜智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選任辯護人 施竣中律師(法扶律師)
袁大為律師(113.1.24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劉佩宜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蔡亜哲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新富
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8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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