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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丞翊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30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36號」。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之原審判決案號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36號,原判決原本、正本之案由欄,誤寫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330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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