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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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