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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柏峰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未表明上訴之沒收部分,非屬本院審判範圍內,依原判決之意旨整體觀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項原判決撤銷顯屬誤載,爰就前開主文欄第1項原判決後增加罪刑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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