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原判決關於L○○如附表編號㈠10、15、35所示、天○○如附
- 二、L○○犯如附表編號㈠10、15、3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
- 三、天○○犯如附表編號㈡11、22、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
- 四、亥○○犯如附表編號㈢22、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
- 五、玄○○犯如附表編號㈣11、22、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
- 六、卯○○犯如附表編號㈥「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本院
- 七、其他上訴駁回。
- 八、L○○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㈠1至35所示參拾伍
- 九、天○○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㈡1至44所示肆拾肆
- 十、亥○○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㈢1至44所示肆拾肆
- 理由
- 一、本院審理範圍:
- 二、被告L○○、天○○、亥○○、玄○○上訴意旨均略以:其等於偵審
-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 四、本院之判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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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8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萍
選任辯護人 楊婷婷律師
董德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欣華
選任辯護人 徐欣瑜律師
趙立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宏聯
指定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品佳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庭瑋
指定辯護人 廖庭尉律師(義務辯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啟翔
選任辯護人 張維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7號、110年度訴字第126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212號、第23190號、第35328號、第36524號;
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3163號、第3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L○○如附表編號㈠10、15、35所示、天○○如附表編號㈡11、22、43所示、亥○○如附表編號㈢22、43所示、玄○○如附表編號㈣11、22、43所示「原審主文欄」之罪刑及所定應執行之刑、卯○○如附表編號㈥所示「原審主文欄」之罪刑,均撤銷。
二、L○○犯如附表編號㈠10、15、3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天○○犯如附表編號㈡11、22、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四、亥○○犯如附表編號㈢22、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玄○○犯如附表編號㈣11、22、4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六、卯○○犯如附表編號㈥「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七、其他上訴駁回。
八、L○○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㈠1至35所示參拾伍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九、天○○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㈡1至44所示肆拾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十、亥○○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㈢1至44所示肆拾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玄○○上開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如附表編號㈣1至44所示肆拾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被告L○○、天○○、亥○○、玄○○、乙○○、卯○○(下稱L○○等6人)為本案行為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8日施行),將原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修正為「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本件被告L○○等6人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12年7月6日繫屬本院,有原審法院112年7月5日新北院英刑乙109原訴7字第114110號函及其上本院112年7月6日戳章可稽(參本院卷一第3頁),是本件係於新法施行後始繫屬於本院之案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5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L○○等6人經原審認犯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被告L○○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被告天○○、亥○○、玄○○均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被告乙○○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經被告L○○等6人提起上訴,並均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等語(參本院卷三第145至146頁;
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期日未到庭,據其辯護人到庭主張及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亦僅就量刑提起上訴,參本院卷一第401至405頁、卷三第146頁),依上開說明,本院應據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就其等刑之部分為審究,至原判決其他部分(含:被告L○○等6人經原審判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即原判決理由欄乙、丙〉,而未據檢察官提起上訴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L○○、天○○、亥○○、玄○○上訴意旨均略以:其等於偵審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有與被害人和解,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語;
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其於原審審理時自白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參與程度輕微、所獲利益甚低,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語;
被告卯○○上訴意旨略以:其無前案紀錄,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僅有5天,程度輕微,請求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並給予緩刑等語。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乙○○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迭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均予駁回而確定,於107年1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業經檢察官主張並檢具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據,並與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符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惟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之罪,與本案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均不相同,侵害之法益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屬有異,尚難認就本案仍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無加重其刑之必要。
㈡被告L○○、天○○、亥○○、玄○○、乙○○就被害人J○○所為,已共同著手實施詐欺犯行而致其陷於錯誤,惟因被害人J○○未能順利取得紓困貸款無法投資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L○○、天○○、亥○○、玄○○、乙○○就洗錢犯行於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被告L○○、天○○、亥○○、玄○○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於偵查中固因未經檢察官訊問而未為認罪與否之陳述,然其等於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應可寬認其等亦就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已為自白,而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規定。
渠等就所犯上開之罪,固因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而就上開輕罪之減輕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然就決定處斷刑時,亦應衡酌所犯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於下述量刑時一併審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L○○、天○○、亥○○、玄○○固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
惟按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權之事項,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上開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洗錢之犯行,刑度本非甚重,且其等均為第一線實施詐術之人,所為致眾多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損害,情節難謂輕微,且迄未能與全部告訴人均達成和解而為賠償,並經本院依其等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素行、智識、生活及經濟狀況等刑法第57條所定事項,作為審酌科刑輕重之標準(詳下述),認被告L○○、天○○、亥○○、玄○○於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而具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之情事,難認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情形,併予敘明。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審就被告L○○如附表編號㈠10、15、35所示、被告天○○如附表編號㈡11、22、43所示、被告亥○○如附表編號㈢22、43所示、被告玄○○如附表編號㈣11、22、43所示、被告卯○○如附表編號㈥所示「原審主文欄」之罪刑,及就被告L○○、天○○、亥○○、玄○○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應予撤銷改判:⒈原審認被告L○○、天○○、亥○○、玄○○、卯○○如附表所示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L○○、天○○、亥○○、玄○○於上訴後有如附表「和解狀況」所示,被告L○○分別與附表編號㈠10、15、35所示告訴人、被告天○○分別與附表編號㈡11、22、43所示告訴人、被告亥○○分別與附表編號㈢22、43所示告訴人、被告玄○○分別與附表編號㈣11、22、43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卯○○於上訴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稍有改變,且被告卯○○僅參與本案詐欺集團5日,未有實際對被害人實施詐術之行為,參與程度及惡性較其他同案共犯為低,原判決未見敘明於此,就其等上開部分犯行量處之刑度即略有未洽。
被告L○○、天○○、亥○○、玄○○、卯○○就上開犯行部分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非無據,應由本院就此部分罪刑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審就被告L○○、天○○、亥○○、玄○○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均失所附麗,同應一併撤銷。
⒉爰審酌被告L○○、天○○、亥○○、玄○○、卯○○正值青壯,竟不思循合法途徑賺取所需,貪圖不法利益而分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由被告L○○、天○○、亥○○、玄○○擔任第一線人員,負責於網際網路以臉書、IG帳號衝高人氣、張貼投資廣告,並於LINE群組內製造虛假投資獲利訊息,引誘被害人註冊詐欺平台網址後入金,本案詐欺集團即反覆以上開方式,致告訴人等受有損害,侵害其等財產法益,情節非輕,復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查緝困難,並助長詐欺犯行盛行,並考量被告天○○、亥○○、玄○○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時間至少自109年1月1日至為警查獲之109年6月23日、被告L○○參與時間自109年2月10日至為警查獲之5月5日,雖非集團核心成員,然仍有實際對告訴人等實施詐術,而被告卯○○參與時間僅109年5月1日至5日,未經查獲涉有實際實施詐術之行為,參與程度及惡性有所差別,兼衡以其等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均坦承犯行、素行,及被告L○○為高中畢業、需扶養其父母、現於飲料店工作、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與附表編號㈠10、15、35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
被告天○○為高中畢業、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人、現於超商工作、月收入3萬元、有與附表編號㈡11、22、43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
被告亥○○為高職畢業、需扶養父親及祖母、作工為業、月收入約3萬元、有與附表編號㈢22、43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
被告玄○○為高中畢業、需撫養母親、現從事寵物美容業、月收入2萬7,000元、有與附表編號㈣11、22、43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
被告卯○○為國中畢業、需扶養父母及未成年子女1人、現從事服飾業、月收入3萬元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被告L○○、天○○、亥○○、玄○○就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犯行所為自白符合輕罪之減刑條件,及告訴人丑○○具狀表示被告亥○○未依約履行調解條件等語(參本院卷三第91頁)等一切情事,分別量處如附表「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卯○○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並綜合審酌被告L○○、天○○、亥○○、玄○○所為各行為間之關連性、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社會對詐欺犯罪處罰之期待等因素,而為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就此部分撤銷改判之刑與其餘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八項至第十一項所示。
㈡原判決其餘部分上訴駁回: 原審就被告L○○就如附表編號㈠1至9、11至14、16至34所犯,被告天○○就如附表編號㈡1至10、12至21、23至42、44所犯,被告亥○○就如附表編號㈢1至21、23至42、44所犯,被告玄○○就如附表編號㈣1至10、12至21、23至42、44所犯,被告乙○○就如附表編號㈤1至39所犯之罪,於量刑時,業已審酌其等正值青壯,均有適當之謀生能力,本應尋合法途徑賺取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分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共同為加重詐欺犯行,除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外,復製造犯罪金流斷點、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增加檢警查緝難度,使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物損失無法追回,助長詐欺犯罪盛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安全,就此部分犯行亦未能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尋求原諒,所為均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L○○、天○○、亥○○、玄○○、乙○○擔任本案詐欺集團第一線人員,參與程度較低,兼衡以其等犯罪動機、目的、素行、就涉案情節均予坦承之犯後態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久暫、所獲利益之高低、各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金額多寡等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程度,及被告等之智識程度、工作收入、家庭狀況、自身或家人身心健康狀況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檢察官及本案被害人之意見、暨前述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之減刑規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
經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原審就此部分所為刑度之裁量尚屬適當,且上訴後該量刑基礎亦無改變,則被告L○○、天○○、亥○○、玄○○、乙○○就此部分犯行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非有據,應予駁回。
㈢被告L○○部分諭知附條件之緩刑:查被告L○○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除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表達悔意外,且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所和解之數額並已逾其犯罪所得,尚堪認歷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然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強化法治觀念、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宣告被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
如被告未遵期履行該緩刑條件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
至被告天○○、亥○○、玄○○、乙○○就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已逾2年,除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之要件不符外,被告乙○○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天○○、亥○○、玄○○與告訴人等成立和解之金額,均未逾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所得數額,且被告亥○○尚有前開告訴人丑○○指稱未能遵期履行之情況,均難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有何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
而被告卯○○就其犯行業經本院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亦認無諭知緩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瑞娟、李奇哲、王盛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被告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金額(新臺幣) 和解狀況 原審主文欄 本院主文欄 備註 ㈠ L○○ ㈠1 被害人P○○ 11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㈠2 告訴人G○○ 22萬3,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㈠3 告訴人辰○○ 6萬15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㈠4 告訴人宙○○ 25萬7,000元(60元手續費)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㈠5 告訴人O○○ 175萬4,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㈠6 告訴人U○○ 15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㈠7 告訴人己○○ 18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㈠8 告訴人子○○ 6萬1,1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㈠9 告訴人C○○(原名李涵儒) 10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㈠10 告訴人甲○○ 8萬元 以1萬元成立調解,已全數給付(原審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調字第3117號,參本院卷三第70至77頁)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L○○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㈠11 被害人申○○ 26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㈠12 告訴人庚○○ 4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⑶(首次) ㈠13 告訴人T○○ 11萬2,1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㈠14 被害人J○○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㈠15 告訴人丑○○ 30萬元 以2萬4,000元成立調解,並已全數給付(原審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74號,參本院卷三第12、25至29頁)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L○○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 ㈠16 被害人戊○○ 5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3 ㈠17 告訴人H○○ 5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4 ㈠18 告訴人黃○○ 4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 ㈠19 告訴人巳○○ 10萬2,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7 ㈠20 告訴人辛○○ 7,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8 ㈠21 告訴人宇○○ 5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9 ㈠22 告訴人壬○○ 9萬9,4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0 ㈠23 告訴人V○○ 10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 ㈠24 告訴人K○○ 5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2 ㈠25 告訴人F○○ 90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3 ㈠26 被害人B○○ 3萬6,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 ㈠27 告訴人癸○○ 8萬1,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5 ㈠28 告訴人S○○ 1,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 ㈠29 告訴人寅○○ 58萬6,5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7 ㈠30 告訴人I○○ 13萬1,0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8 ㈠31 告訴人M○○ 14萬1,115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9 ㈠32 告訴人丙○○ 57萬2,100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0 ㈠33 告訴人D○○ 25萬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 ㈠34 告訴人A○○ 14萬8,263元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2 ㈠35 告訴人R○○ 31萬元 以3萬4,000元成立調解,並已全數給付(原審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73號,參本院卷三第12、15至19頁) L○○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L○○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3 ㈡ 天○○ ㈡1 被害人P○○ 11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㈡2 告訴人G○○ 22萬3,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㈡3 告訴人辰○○ 6萬15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㈡4 告訴人宙○○ 25萬7,000元(60元手續費)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㈡5 告訴人O○○ 175萬4,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㈡6 告訴人U○○ 1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㈡7 告訴人己○○ 18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㈡8 告訴人子○○ 6萬1,1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㈡9 被害人N○○ 11萬901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㈡10 告訴人C○○(原名李涵儒) 10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㈡11 告訴人甲○○ 8萬元 以1萬元成立和解(本院卷三第95至99頁)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天○○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㈡12 被害人申○○ 26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㈡13 告訴人庚○○ 4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㈡14 告訴人午○○ 6萬1,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㈡15 告訴人E○○ 8萬1,1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首次) ㈡16 告訴人T○○ 11萬2,1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16號 ㈡17 被害人J○○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㈡18 告訴人戌○○ 10萬1,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 ㈡19 告訴人酉○○ 6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 ㈡20 告訴人未○○ 2萬1,1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0 ㈡21 告訴人Q○○ 1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1 ㈡22 告訴人丑○○ 30萬元 以2萬4,000元成立調解成立,並已全數給付(原審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74號,參本院卷三第95、101至105頁)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天○○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 ㈡23 被害人戊○○ 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3 ㈡24 告訴人H○○ 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4 ㈡25 告訴人地○○ 1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5 ㈡26 告訴人黃○○ 4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 ㈡27 告訴人巳○○ 10萬2,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7 ㈡28 告訴人辛○○ 7,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8 ㈡29 告訴人宇○○ 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9 ㈡30 告訴人壬○○ 9萬9,4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0 ㈡31 告訴人V○○ 10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 ㈡32 告訴人K○○ 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2 ㈡33 告訴人F○○ 90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3 ㈡34 被害人B○○ 3萬6,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 ㈡35 告訴人癸○○ 8萬1,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5 ㈡36 告訴人S○○ 1,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 ㈡37 告訴人寅○○ 58萬6,5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7 ㈡38 告訴人I○○ 13萬1,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8 ㈡39 告訴人M○○ 14萬1,115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9 ㈡40 告訴人丙○○ 57萬2,100元(計入(17)至(33)則為87萬3,1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0 ㈡41 告訴人D○○ 25萬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 ㈡42 告訴人A○○ 14萬8,263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2 ㈡43 告訴人R○○ 31萬元 以3萬4,000元成立調解,並已全數給付(原審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73號,參本院卷三第95、107至113頁)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天○○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3 ㈡44 被害人丁○○ 3萬1000元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4 ㈢ 亥○○ ㈢1 被害人P○○ 11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㈢2 告訴人G○○ 22萬3,000元 (未扣除(8)(9)則為26萬6,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㈢3 告訴人辰○○ 6萬15元 (未扣除(5)至(7)則為8萬5,015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㈢4 告訴人宙○○ 25萬7,000元(60元手續費)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㈢5 告訴人O○○ 175萬4,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㈢6 告訴人U○○ 1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㈢7 告訴人己○○ 18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㈢8 告訴人子○○ 6萬1,1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㈢9 被害人N○○ 11萬901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㈢10 告訴人C○○(原名李涵儒) 10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㈢11 告訴人甲○○ 8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㈢12 被害人申○○ 26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㈢13 告訴人庚○○ 4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㈢14 告訴人午○○ 6萬1,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㈢15 告訴人E○○ (首次) 8萬1,1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 ㈢16 告訴人T○○ 11萬2,1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㈢17 被害人J○○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㈢18 告訴人戌○○ 10萬1,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 ㈢19 告訴人酉○○ 6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 ㈢20 告訴人未○○ 2萬1,1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0 ㈢21 告訴人Q○○ 1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1 ㈢22 告訴人丑○○ 30萬元 以2萬7,000元成立調解(原審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74號,參本院卷三第25至27頁)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亥○○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 ㈢23 被害人戊○○ 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3 ㈢24 告訴人H○○ 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4 ㈢25 告訴人地○○ 1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5 ㈢26 告訴人黃○○ 4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 ㈢27 告訴人巳○○ 10萬2,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7 ㈢28 告訴人辛○○ 7,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8 ㈢29 告訴人宇○○ 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9 ㈢30 告訴人壬○○ 9萬9,4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0 ㈢31 告訴人V○○ 10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 ㈢32 告訴人K○○ 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2 ㈢33 告訴人F○○ 90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3 ㈢34 被害人B○○ 3萬6,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 ㈢35 告訴人癸○○ 8萬1,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5 ㈢36 告訴人S○○ 1,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 ㈢37 告訴人寅○○ 58萬6,5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7 ㈢38 告訴人I○○ 13萬1,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8 ㈢39 告訴人M○○ 14萬1,115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9 ㈢40 告訴人丙○○ 57萬2,1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0 ㈢41 告訴人D○○ 25萬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 ㈢42 告訴人A○○ 14萬8,263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2 ㈢43 告訴人R○○ 31萬元 以4萬元成立調解,(原審法院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273號,參本院卷三第15至17頁)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亥○○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3 ㈢44 被害人丁○○ 3萬1000元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4 ㈣ 玄○○ ㈣1 被害人P○○ 11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㈣2 告訴人G○○ 22萬3,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㈣3 告訴人辰○○ 6萬15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㈣4 告訴人宙○○ 25萬7,000元(60元手續費)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㈣5 告訴人O○○ 175萬4,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㈣6 告訴人U○○ 1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㈣7 告訴人己○○ 18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㈣8 告訴人子○○ 6萬1,1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㈣9 被害人N○○ 11萬901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㈣10 告訴人C○○(原名李涵儒) 10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㈣11 告訴人甲○○ 8萬元 以1萬元成立和解,並已全數給付(本院卷三第95至96、115至117頁)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玄○○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㈣12 被害人申○○ 26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㈣13 告訴人庚○○ 4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㈣14 告訴人午○○ 6萬1,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㈣15 告訴人E○○ (首次) 8萬1,1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 ㈣16 告訴人T○○ 11萬2,1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㈣17 被害人J○○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㈣18 告訴人戌○○ 10萬1,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8 ㈣19 告訴人酉○○ 6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9 ㈣20 告訴人未○○ 2萬1,1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0 ㈣21 告訴人Q○○ 1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1 ㈣22 告訴人丑○○ 30萬元 以3萬5,000元成立和解,約定於每月10日前給付3,500元(本院卷三第95至96、119頁)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玄○○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 ㈣23 被害人戊○○ 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3 ㈣24 告訴人H○○ 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4 ㈣25 告訴人地○○ 1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5 ㈣26 告訴人黃○○ 4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 ㈣27 告訴人巳○○ 10萬2,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7 ㈣28 告訴人辛○○ 7,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8 ㈣29 告訴人宇○○ 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9 ㈣30 告訴人壬○○ 9萬9,4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0 ㈣31 告訴人V○○ 10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 ㈣32 告訴人K○○ 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2 ㈣33 告訴人F○○ 90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3 ㈣34 被害人B○○ 3萬6,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 ㈣35 告訴人癸○○ 8萬1,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5 ㈣36 告訴人S○○ 1,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 ㈣37 告訴人寅○○ 58萬6,5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7 ㈣38 告訴人I○○ 13萬1,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8 ㈣39 告訴人M○○ 14萬1,115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9 ㈣40 告訴人丙○○ 57萬2,1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0 ㈣41 告訴人D○○ 25萬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 ㈣42 告訴人A○○ 14萬8,263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2 ㈣43 告訴人R○○ 31萬元 以3萬4000元成立和解(本院卷三第95、121頁)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玄○○經原判決所認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3 ㈣44 被害人丁○○ 3萬1000元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4 ㈤ 乙○○ ㈤1 被害人P○○ 11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 ㈤2 告訴人G○○ 22萬3,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 ㈤3 告訴人辰○○ 6萬15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 ㈤4 告訴人宙○○ 25萬7,000元(60元手續費)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 ㈤5 告訴人O○○ 175萬4,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5 ㈤6 告訴人U○○ 15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6 ㈤7 告訴人己○○ 18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㈤8 告訴人子○○ 6萬1,1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8 ㈤9 被害人N○○ 11萬901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9 ㈤10 告訴人C○○(原名李涵儒) 10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0 ㈤11 告訴人甲○○ 8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 ㈤12 被害人申○○ 26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 ㈤13 告訴人庚○○ 4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3 ㈤14 告訴人午○○ 6萬1,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㈤15 告訴人E○○ 8萬1,1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5(首次) ㈤16 告訴人T○○ 11萬2,1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6 ㈤17 被害人J○○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7 ㈤18 告訴人丑○○ 30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 ㈤19 被害人戊○○ 5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3 ㈤20 告訴人H○○ 5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4 ㈤21 告訴人地○○ 15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5 ㈤22 告訴人黃○○ 4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6 ㈤23 告訴人巳○○ 10萬2,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7 ㈤24 告訴人辛○○ 7,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8 ㈤25 告訴人宇○○ 5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9 ㈤26 告訴人壬○○ 9萬9,4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0 ㈤27 告訴人V○○ 10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1 ㈤28 告訴人K○○ 5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2 ㈤29 告訴人F○○ 90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3 ㈤30 被害人B○○ 3萬6,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4 ㈤31 告訴人癸○○ 8萬1,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5 ㈤32 告訴人S○○ 1,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6 ㈤33 告訴人寅○○ 58萬6,5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7 ㈤34 告訴人I○○ 13萬1,0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8 ㈤35 告訴人M○○ 14萬1,115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39 ㈤36 告訴人丙○○ 57萬2,100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0 ㈤37 告訴人D○○ 25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1 ㈤38 告訴人A○○ 14萬8,263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2 ㈤39 告訴人R○○ 31萬元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43 ㈥ 卯○○ 卯○○共同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卯○○經原判決所認共同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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