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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3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岳峰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連家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1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第43938號、111年度偵字第241號、第1996號、第3452號、第4635號、第5016號。
及移送併辦案號: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第10121號、11261號;
②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80號、第12301號;
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599號;
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413號;
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65號;
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838號、第18019號、第18213號;
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32號;
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183號;
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52號;
⑩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195號;
⑪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02號、第33750號;
⑫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846號;
⑬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574號;
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739號;
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335號;
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06號、第7446號;
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5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
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壬○○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
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判處被告壬○○涉犯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茲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明針對量刑上訴,並陳明「對於犯罪事實、罪名、沒收部分不爭執也不上訴,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第184頁),揆諸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原審判決審酌被告任意交付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供犯罪使用,且依指示前往銀行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增加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又因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使告訴人亥○○等33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詐欺集團提領或轉出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所為實值非難;
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亥○○等33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
衡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標準,固屬有據,然被告已於本院審判中,終知坦認犯有幫助普通詐欺及幫助洗錢等犯行(見本院卷第168頁),且依案發之際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足認被告既已於本院審判中自白所犯之幫助洗錢罪,則與上揭減刑規定之要件相符,是就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部分,應減輕其刑,且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亦可減刑,是依據刑法第70條規定,應就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部分遞減之,但原審判決均未審酌上情,而予以量處前開刑度,尚非妥適。
(二)綜上,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現已承認幫助普通詐欺罪及幫助洗錢罪,且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刑規定之適用,是量刑因子均已改變,希望可以依據刑法第57條判輕一點等語,核屬有據,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所定之宣告刑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曾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8頁),是其素行非佳,竟仍將其所有之本案帳戶提供他人從事不法使用,且依指示前往銀行設定約定轉帳帳號,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匿其資金來源、流向,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之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間接助長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產犯罪,所為實屬違法、不當,暨審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112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中均本矢口否認犯行,嗣於本院112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時終知坦認全部犯行,惟迄今仍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之損失,是其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其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及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暨衡量被告為本件犯行之動機、手段,及斟酌被告於本院所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沒有小孩,沒有結婚,目前從事電話行銷工作,月薪3萬6千元起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象吾、蔡雅竹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榮寬、楊挺宏、賴穎穎、許振榕、李昭慶、何嘉仁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昱吟移送併辦,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及出處 備註 1 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學智」向亥○○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上午10時17分許 5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1717卷第25至26頁)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7頁;
110偵41717卷第84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0年8月4日上午10時19分許 3萬元 2 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起,以通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暱稱「楊蕊蕊」向寅○○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中午12時45分許 10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1717卷第15至18頁) ⑵被害人寅○○提出之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臨櫃匯款委託書影本(110偵41717卷第165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8頁;
110偵41717卷第86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C○○ (起訴書誤載為張嘉尹,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ktor結識C○○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y」向C○○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C○○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時21分許,應予更正) 8萬438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96卷第140至143頁) 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8頁;
110偵41717卷第86頁)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3分許 10萬元 4 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起,假冒為楊錦之友人「陳景」,以通訊軟體WhatsApp向庚○○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6分許 50萬元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635卷第11至13頁) ⑵被害人庚○○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4635卷第55頁)、通訊軟體What's App對話紀錄擷圖(111偵4635卷第61至79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17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4、111年度偵字第1466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5 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UN洛軍」向申○○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1分許 7萬元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41卷第11至13頁) ⑵告訴人申○○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1偵241卷第2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41卷第29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17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0日晚間8時許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戊○○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顧本華」向戊○○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上午9時4分許 5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2301卷第9至13頁;
111偵3452卷第17至27頁) ⑵告訴人戊○○提出之即時轉帳交易紀錄影本(111偵3452卷第4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2301卷第59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1頁;
111偵3452卷第1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6、111年度偵字第11080號、第123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0年8月6日上午9時5分許 4,000元 7 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日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ktor結識丁○○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允伊」向丁○○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上午9時15分許 5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3938卷第11至15頁) ⑵告訴人丁○○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0偵43938卷第45、47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3938卷第25至43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1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0年8月6日上午9時35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6日上午11時51分許 5萬元 8 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運鴻」向午○○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4分許 10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5016卷第33至44頁) ⑵告訴人午○○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活存明細查詢(111偵5016卷第59至77頁)、Uniswap投資網站手機畫面擷圖(111偵5016卷第79至85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5016卷第87至101頁;
第109至119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2頁;
111偵5016卷第137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 全民Party結識辰○○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顧本華」向辰○○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上午8時59分許 9萬5,000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8810卷第41至45頁) ⑵告訴人辰○○提出之玉山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111偵8810卷第105至111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文字檔(111偵8810卷第141至181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8頁) 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第10121號、第112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0 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旬起,透過網路結識宙○○後,假意與宙○○交往,向宙○○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2時20分許,應予更正) 4萬元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0121卷第9至10頁) ⑵告訴人宙○○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10121卷第27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177頁) 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第10121號、第112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1 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丑○○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凱文」向丑○○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59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39分許,應予更正。
) 7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61卷第13至16頁) ⑵告訴人丑○○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111偵字11261號卷第53頁)、存款交易明細擷圖(111偵11261卷第56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1261卷第55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16頁) 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第10121號、第112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2 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承蒙厚愛」向戌○○佯稱:可至交易平台投資美金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下午日2時23分許 10萬7,213元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0萬7,228元,應予更正)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261卷第57至61頁) 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26頁) 111偵年度字第8810號、第10121號、第1126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3 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底起,以「徐杰」名義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天○○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天○○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8分許 5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1080卷第4至7頁) ⑵告訴人天○○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1偵11080卷第36頁)、Instagram網頁擷圖(111偵11080卷第42、45頁)、 通訊軟體對話LINE紀錄擷圖(111偵11080卷第43至44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2頁) 111年度偵字第11080號、第123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4 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明陽」向子○○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許 5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4599卷第11至12頁) ⑵被害人子○○提出之存摺影本(111偵14599卷第83至85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7頁) 111年度偵字第145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4日上午9時22分許 5萬元 15 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下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向宇○○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5分許 15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6413卷第41至54頁) ⑵告訴人宇○○提出之交易明細影本(111偵16413卷第73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6413卷第57至65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0頁;
111偵16413卷第23頁) 111年度偵字第164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9分許 1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許 20萬元 16 D○○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起,以「李睿宸」名義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D○○後,以通訊軟體WhatsApp向D○○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D○○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1分許 19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8213卷第135至137頁) ⑵告訴人D○○提出之花旗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111偵18213卷第153至157頁)、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18213卷第161頁)、Instagram網頁擷圖(111偵18213卷第163頁)、ETF投資平台客服訊息擷圖含左列匯款之交易紀錄擷圖(111偵18213卷第163至165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8頁;
111偵18213卷第24頁) 111年度偵字第17838號、第18019號、第182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7 E○○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起,以「林君浩」、「陳瑜」名義透過交友軟體Paktor結識E○○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E○○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2分許 126萬元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838卷第19至23頁) ⑵被害人E○○提出之永豐銀行匯款單影本(111偵17838卷第27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177頁) 111年度偵字第17838號、第18019號、第182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18 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起,以「陳浩然」名義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玄○○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dre」向玄○○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姜怡婷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8分許 1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玄○○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8019卷第7至23頁) ⑵告訴人玄○○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1偵18019卷第83至87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8019卷第47至59頁、第93至105頁)、外匯投資APP畫面擷圖(111偵18019卷第61頁)、外匯投資平台存款紀錄、轉出紀錄(111偵18019卷第107至10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21、222頁) 111年度偵字第17838號、第18019號、第1821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9分許 10萬元 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7分許 60萬290元 19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甲○○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8分許 12萬3,277元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9632卷第9至14頁) ⑵告訴人甲○○提出之現金存款交易明細(111偵19632卷第61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177頁) 111年度偵字第196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0 卯○○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事在人為」向卯○○之配偶安德里雅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安德里雅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委託卯○○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上午9時51分許 10萬9,980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7183卷第17至19頁) ⑵告訴人卯○○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LINE紀錄擷圖(111偵17183卷第57至63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7頁) 111年度偵字第171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1 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起,以「蔣超」名義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結識癸○○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先生」向癸○○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37分許 4萬5,210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3252卷一第149至153頁) ⑵被害人癸○○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1偵13252卷一第164頁)、通訊軟體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13252卷一第173至189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2頁;
111偵13252卷二第135頁) 111年度偵字第132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2 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底起,以「杰雷」名義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結識未○○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涵哥」向何念瞳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上午9時3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9時31分許,應予更正) 40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8195卷第9至12頁) ⑵告訴人未○○提出之匯款單影本(111偵28195卷第79頁)、玉山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111偵28195卷第69至71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28195卷第81至109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7頁) 111年度偵字第281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3 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日27起,以「向日葵」名義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丙○○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莉」向丙○○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上午11時3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1時30分許,應予更正) 3萬2,000元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2702卷第29至39頁) ⑵被害人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32702卷第91至147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177頁) 111年度偵字第32702號、第111偵字337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0年8月6日上午11時34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上午11時33分,應予更正) 3萬2,000元 24 地○○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李玉綺,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2日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地○○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地○○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6分許 5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被害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3750卷第11至12頁) ⑵被害人地○○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111偵33750卷第14頁)、匯出匯款憑條影本(111偵33750卷第17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220頁)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9頁) 111年度偵字第32702號、第111偵字337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1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 下午2時許,應予更正) 9萬2,309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25 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起,假冒為投資平台「FXTRADING」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己○○佯稱:如何在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4時16分許,應予更正) 45萬元 上開渣打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0846卷第23至27頁) ⑵告訴人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暨所含之匯款單翻拍照片(111偵40846卷第73至103頁) 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177頁) 111年度偵字第408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6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乙○○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慕容」向乙○○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上午11時16分許 20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3574卷第163至173頁) ⑵告訴人乙○○提出之郵件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23574卷第119頁)、外匯交易明細(111偵23574卷第103頁)、彰化銀行外匯買賣交易水單影本(111偵23574卷第127至129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23574卷第77至101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18頁) 111年度偵字第235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7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日24起,以「孫仕倫」名義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辛○○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EO」向辛○○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中午12時7分許 45萬3,313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3335卷第9至11頁) ⑵告訴人辛○○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43335卷第53頁)、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111偵43335卷第43至46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1偵43335卷第57至70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19頁) 111年度偵字第4333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8 酉○○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呂琴鳳,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酉○○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森」向酉○○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中午12時29分許 33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43739卷第29至33頁) ⑵告訴人酉○○提出之匯款單翻拍照片(111偵43739卷第41頁)、境外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43739卷第49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1偵43739卷第45至115頁)、手機通話紀錄(111偵43739卷第117至119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14頁) 111年度偵字第437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9 B○○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交友軟體緣圈暱稱「huisso」之帳號聯繫B○○,佯稱:可至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B○○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4日中午12時20分許 5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詢時之證述筆錄(112偵7446卷第11至15頁) ⑵告訴人張婉婷提出之交易明細擷圖(112偵7446卷第42頁)、對話紀錄及啟航國際網頁擷圖(112偵7446卷第46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8頁) 111年度偵字第7406號、第74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0 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啟航國際手機客服」向巳○○佯稱:如依指示操作博奕遊戲,即可大量獲利,但如需兌換獲利須繳納激活費用、操作費用、稅金始可領取云云,致巳○○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分許 16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7406卷第11至15頁) ⑵告訴人巳○○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2偵7406卷第75頁)、對話紀錄及啟航國際網頁擷圖(112偵7406卷第43至63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2頁) 111年度偵字第7406號、第74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1 A○○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交友軟體Pairs暱稱「陳洋」之帳號聯繫A○○,佯稱:可透過比特幣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5日上午11時28分許 2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少連偵96卷第15至17頁) ⑵告訴人A○○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12少連偵96卷第21頁) 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49頁) 112年度偵字第935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2 F○○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日起,以交友軟體PARTYING暱稱「余生」之帳號聯繫F○○,佯稱:可透過外匯交易APP獲利獲利,但需要繳交稅金才可領取獲利云云,致F○○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3分許 3萬元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⑵證人即被害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9358卷第15至17頁) ⑶被害人F○○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擷圖(112偵9358卷第33頁) ⑷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50、252頁) 112年度偵字第935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29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43分許 3萬元 33 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6日起,以「李振偉」名義透過交友軟體Soul結識黃○○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佯稱:可透過投資APP獲利,若要領取獲利,必須匯款保證金、信用所得金云云,致黃○○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23分許 15萬元 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詢時之證述(112偵15119卷第52至53頁) ⑵告訴人黃○○提出之交易結果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投資網站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擷圖(112偵15119卷第61至84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左列帳戶之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卷一第225頁) 112年度偵字第151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10年8月6日中午12時24分許 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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