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3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甘慶平
選任辯護人 彭瑞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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