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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7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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