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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4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宇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4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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