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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彥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65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載「上訴人因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
等語,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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