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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秉鈞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4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04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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