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707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李哲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07號),聲請轉拷交付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瓊慧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707號審理中,聲請人為選任辯護人,為行使辯護權,聲請轉拷交付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正當目的,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惟因該光碟內容為證人之筆錄,涉及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
證人邱○佩於民國110年8月16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證人林欣汝於110年8月16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證人姜珮琪於110年8月16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證人江○霖於110年8月16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證人蕭渲穎於110年8月16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證人陳瑾玉於110年8月16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證人許銘耀於110年8月18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證人蔡家熏於110年8月24日之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詢問錄音錄影光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