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4939,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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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4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家程


選任辯護人 李漢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7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9時3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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