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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瑋
選任辯護人 簡嘉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6、347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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