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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5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楚皓
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楚皓羈押期間,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楚皓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3年2月22日訊問後,參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案涉及詐騙的往來款項多寡,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辯護人之主張並非有理,是應自113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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