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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3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語彤
選任辯護人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杜臣忠
選任辯護人 顏心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1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000號,111年度偵字第144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劉語彤前向告發人周世明(下逕稱周世明)購買翡翠原石1塊(下稱本案原石),嗣後衍生糾紛,被告劉語彤對周世明提出詐欺等告訴,周世明亦對被告劉語彤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673號偵查(下稱前案)。
被告劉語彤明知周世明未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在臺中市大雅區「滿林玉石加工廠」(下稱滿林加工廠),向其表示本案原石經切片後可取手鐲,亦可帶至大陸地區,隨便賣掉1片就不虧錢等詞,而與被告劉語彤同行之友人被告杜臣忠更不可能聽聞前開言論,竟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於109年6月18日10時25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教唆被告杜臣忠於前案109年6月18日11時7分檢察官偵訊中,供前具結後,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如附表一標示部分所示不實證詞,足以影響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因認被告劉語彤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8條之教唆偽證罪嫌;
被告杜臣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號著有判決先例。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可參。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著有判決先例可資參照。
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須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須再論述所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劉語彤、杜臣忠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劉語彤、杜臣忠偵查中之供述;
證人周世明之指證;
證人賴志忠、葉瑨稑、游明彰之證述;
被告杜臣忠前案109年6月18日偵訊筆錄及證人結文;
周世明與證人游明彰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周世明與微信暱稱「若谷珠寶(翡翠訂製)」之雕刻師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前案不起訴書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處分書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辯解及辯護人辯護內容㈠被告劉語彤堅詞否認有何教唆偽證犯行,辯稱:杜臣忠曾聽聞當日滿林加工廠內部分對話,包括周世明向我表示本案原石可攜至大陸嘗試取鐲等內容,前案偵查中,我請杜臣忠實話實說,並無教唆偽造犯行等語。
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被告劉語彤請被告杜臣忠據實陳述,卷内並無任何事證證明被告劉語彤有教唆偽證犯行。
又被告杜臣忠所證本案原石可否取鐲之事項,就前案案情無重要關係,與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本案應諭知被告劉語彤無罪之判決等語。
㈡被告杜臣忠堅詞否認有何偽證犯行,辯稱:我在前案作證內容實在,無偽證犯行等語。
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為:被告杜臣忠在前案所證均屬親身見聞,無偽證情事,且前案重點在周世明是否歸還玉石切片,此與被告杜臣忠所證本案原石可否取鐲事項無重要關係,應諭知被告杜臣忠無罪之判決等語。
五、經查:㈠本案被告劉語彤前向告發人周世明購買本案原石,嗣後衍生糾紛之前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8月24日以109年度偵字第5673號為不起訴處分,復經高檢署檢察長於同年9月30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8224號、第8225號駁回再議確定(見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1000號卷《下稱偵11000卷》第57至72頁)。
㈡前案之劉語彤告訴意旨為:「劉語彤於民國107年9月1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將向被告周世明購買之翡翠原石切片,再將其中2片原石交與被告周世明,委託其攜至大陸地區由雕刻師進行加工,詎被告周世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侵占之犯意,於數月後僅將其中1片原石雕製之4件成品交與劉語彤,並佯稱另1片原石已遺失無法歸還等語,經劉語彤多次催討,被告周世明始交付其他原石切片作為補償,將先前價值較高之原石切片據為己有,劉語彤因而受有損失。
因認被告周世明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等罪嫌」,業經前案之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5673號為不起訴處分書記載明確。
㈢本案被告杜臣忠於109年6月18日11時7分之前案偵查中到庭具結作證(偵訊筆錄見北檢109年度偵字第5673號卷《下稱偵5673卷》第265至268頁,結文見偵5673卷第270頁),業經原審勘驗證述內容如附表一所示,有原審112年2月2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111年度訴字第1261號卷《下稱原審卷》一第129至134頁),並經被告劉語彤、杜臣忠不爭執上開客觀事實(見原審卷一第260頁),此部分基礎事實,應堪認定。
㈣又被告杜臣忠於110年8月27日之本案偵訊中之供述,亦經原審勘驗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有原審112年2月24日、112年3月24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一第134至146、255至257頁)。
另被告劉語彤於110年11月1日之本案偵訊中之供述內容,亦經原審於112年8月25日勘驗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40至345頁)。
六、再查: ㈠刑法第168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是以上開法條加此特別構成要件,以限定虛偽陳述之範圍,與其他立法例對於證人虛偽陳述之結果不設何等區別者,其立法精神自有不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127號判決先例及104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判決參照)。
是以,偽證罪之成立,須行為人(即證人)對於他人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為虛偽陳述,且該事項之有無,有使該他人之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而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始足當之。
㈡被告杜臣忠不構成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⒈細繹劉語彤於前案之告訴略為:周世明於107年9月1日,取走本案原石切割後之切片2片至大陸地區,數月後僅交還由切片1片雕製之4件成品,並佯稱:另1切片已遺失,擬交付其他玉石切片補償云云,以此方式將該價值較高之玉石切片據為己有,因認周世明涉犯詐欺取財、侵占等罪嫌。
是以前案之案由為「詐欺取財、侵占罪嫌」,而重要爭點為:周世明有無詐欺、侵占劉語彤之玉石片罪嫌,檢察官傳訊相關證人以證明上開爭點,先予敘明。
⒉證人賴志忠於偵訊中具結證稱:當天都專注在切石頭可否取鐲位,那天從下午4、5點切到凌晨1、2點我們才離開等語(見北檢109年度他字第12274號卷《下稱他12274卷》第33頁)。
嗣於原審具結證稱:切了5片玉石,5片都不能取手鐲,但其中有1片,周世明有跟劉語彤說這1片有機會可以搏搏看。
因為周世明的經驗比較不足,他說要帶去大陸給那邊的資深的師傅看,所以他有先畫一個鐲位在那邊,是周世明與游明彰研究了很久之後,可能可以搏到手鐲,他們在現場有告知劉語彤,有裂紋了,如果真的想搏的話,必須要帶到大陸去給大陸的師傅看。
我知道周世明實際有帶片料去大陸,要做雕刻跟掛件,我不知道他帶了哪幾片去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16至418、430頁)。
⒊另經告發人周世明於偵訊中陳稱:我是帶玉石其中的兩片(編號4、5) 去大陸 ,2片做成4件成品 ,成品都交給劉語彤等語(見偵11000卷第44頁)。
嗣於原審具結證稱:我有看過原審111年度審訴字第2367號卷第65頁照片上玉石,切出來就是這5片;
後來玉石有送到大陸去做一些加工,因為沒辦法取手鐲的話,還是可以做掛件、雕件、牌子這些東西;
當天切完蠻晚了,要離開時我本來是要把這5片交給劉語彤,切了以後沒有賭到手鐲,她意興闌珊心情不是很好,劉語彤就說沒關係,叫我先帶回去,後來又交給劉語彤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9至381頁)。
互核上開2位證人所述內容,起訴書所載時地、切5片玉石討論取鐲、嗣由周世明將2片玉石帶往大陸處理等情,應堪認定。
至於周世明事後有無返還玉石片予被告劉語彤之爭議,2人意見不同、發生糾紛,被告劉語彤遂提出前案之告訴,指訴周世明涉犯詐欺、侵占玉石片等罪嫌,已如前案之告訴意旨所載。
⒋而本案被告杜臣忠於109年6月18日11時7分之前案偵查之證詞(詳見附表一所示內容),被訴偽證罪嫌之「周世明…說可以做1個鐲子」、「拿去大陸,隨便拿1片去做好,賣掉就不了錢了」等證詞,其中關於「鐲子」、「大陸」等詞,核與上開2位證人證述現場討論情節相符。
且系爭之玉石片拿去大陸後,究竟是製作鐲子、掛件,被告劉語彤賠錢與否等事實,則非周世明有無涉犯詐欺、侵占玉石片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而被告杜臣忠在前案以證人身分證人關於此部分之證述,亦難認「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
從而,被告杜臣忠被訴偽證內容,核與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㈢被告劉語彤不構成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8條教唆偽證罪:⒈被告杜臣忠於前案偵查中既無偽證行為,基於教唆犯之從屬性原則,即難認被告劉語彤有何教唆偽證之犯行。
⒉參以證人即被告杜臣忠於偵訊、原審證稱:劉語彤請我前案去作證時,是跟我說知道就說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意思就是實話實說等語(見偵11000卷第37頁,原審卷一第446至456頁)。
而詳觀檢察官所舉事證,並無任何確實之證據,證明被告劉語彤有何教唆偽證之行為,即難僅以被告劉語彤曾要求被告杜臣忠於前案到庭作證,逕認被告劉語彤有教唆偽證之犯行。
至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杜臣忠、劉語彤間具有司機與雇主間之監督關係,無論是否屬實,均無足遽為不利於被告劉語彤之認定,應予指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認被告劉語彤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8條之教唆偽證罪嫌;
被告杜臣忠涉犯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所提出之證據或指出之證明方法,於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據「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即屬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八、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因認被告2人被訴前開罪嫌,均屬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雖理由與本院略有不同,惟結論相同,尚無違誤。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⒈周世明於107年4月26日,在玉石廠並未口出「這個玉不錯啊,可以做一個鐲子,記得好像有用比的,說拿去大陸,隨便賣掉一片的話,就不了錢了」等詞,理由如下:玉石廠所有在場人員均明確知悉該玉石無法取鐲;
周世明不可能向被告劉語彤單方聲稱可取鐲,且可帶至大陸地區兜售牟利;
從被告2人所聲稱之被告劉語彤反應以觀,亦可證周世明未曾如此發言;
被告杜臣忠所述周世明為該等言詞之地點,顯不合理且前後矛盾。
是以,被告杜臣忠並未聽聞周世明表示玉石可以取鐲及至大陸地區兜售,其向檢察官證述其未曾聽聞之內容,自應屬虛偽證述。
⒉被告劉語彤有教唆偽證之行為: 被告杜臣忠於偵訊時承認係被告劉語彤要求其出庭作證,故被告劉語彤至少已有「要求被告杜臣忠出庭作證」之行為。
又周世明既不可能於107年4月26日向被告劉語彤表示可取鐲位,此一對話過程即屬虛捏,被告杜臣忠不可能實際參與。
據此,被告劉語彤當係要求被告杜臣忠就其「實際上並未參與之虛構對話」出庭作證,則不論被告杜臣忠就該段虛構對話有何具體證詞,被告劉語彤均有教唆偽證犯行。
換言之,檢方對於教唆偽證之起訴事實,並非在於被告劉語彤教唆被告杜臣忠「出庭陳述之內容」,而是在被告劉語彤教唆被告杜臣忠出庭就「其並未聽到之虛構對話」作證。
既然「可取鐲位、賣到大陸不了錢」這段對話並未實際發生,被告劉語彤仍教唆被告杜臣忠出庭就此作證,即已該當教唆偽證罪責。
⒊賴志忠雖證稱周世明有提到可再去大陸地區嘗試,惟斯時被告杜臣忠並不在場,足認被告杜臣忠並未實際聽聞該段言詞。
而被告杜臣忠供詞反覆,原審卻僅以其可能記憶模糊為由,逕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認定,尚難憑採。
此外,原審認定被告劉語彤無教唆偽證犯行,亦有可議,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㈢經查:⒈劉語彤於前案告訴周世明涉犯詐欺取財、侵占等罪嫌,而被告杜臣忠於前案所為「周世明...說可以做1個鐲子」、「拿去大陸,隨便拿1片去做好,賣掉就不了錢了」等證詞,並非對於前案詐欺取財、侵占等罪嫌之核心爭點,顯非「對於他人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亦非「該事項之有無,有使該他人之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而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自不得以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相繩。
⒉被告杜臣忠於前案偵查中既無偽證行為,基於教唆犯之從屬性原則,即難認被告劉語彤有何教唆偽證之犯行。
㈣此外,原判決認定被告2人無罪之理由,在於綜合前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之評價、判斷,認檢察官之舉證不足,而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本件檢察官仍未盡舉證之責任,僅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無足補正應負之舉證責任,徒對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反覆爭執,惟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不足認定被告2人涉有被訴犯行,已如前述,檢察官並未進一步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所言無從推翻原審之認定,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彥鈞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冠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一】(被告杜臣忠前案109年6月18日偵訊筆錄全文):編號 前案109年6月18日杜臣忠偵訊筆錄 (起訴範圍之偽證內容,以粗體底線標示) 本院勘驗偵訊光碟之勘驗結果 (原審卷一第129至134、255至256頁) 1 以下訊問證人杜臣忠: 問:任何職? 答:市場擺攤。
檢察官:以下訊問證人杜臣忠。
檢察官:好,杜先生啊,請問你在做什麼工作? 杜臣忠:蛤?市場,擺攤。
檢察官:市場擺攤喔,喔。
杜臣忠:對啊。
2 【接續前開問答】 問:有無跟劉語彤、周世明一起去切過玉石 ? 答:我是跟劉語彤去,到現場時才看到周世 明,切的時候沒聽到講什麼,準備離開玉石場時,周世明拿手電筒在照玉石,說玉不錯,說可以做一個鐲子。
【接續前開問答】 檢察官:好,那你有跟告訴人,他們兩個互告啦,就 是這個劉小姐,還有這個周先生,你有跟他們一起去切過玉石嗎? 杜臣忠:去過啊… 檢察官:幾次? 杜臣忠:我是帶劉小姐去(手指)。
檢察官:你是跟劉小姐去,那周先生在場嗎? 杜臣忠:到那邊之後才看到他。
檢察官:嗯嗯,來,我跟劉語彤去,然後到現場的時 候才看到周世明。
然後呢,經過呢,切的時候講了什麼?有講什麼? 杜臣忠:切的時候我是沒有聽到,他們講什麼我不知 道。
檢察官:不知道。
你只是有去看,喔,好,那…切的 時候沒聽到講什麼,那當時還有…切了離開以後還有講什麼? 杜臣忠:切離開喔,那時候周先生有講,切成五片嘛 ,他就拿燈照啊…燈照一個… 檢察官:這個…那時候那個位子在哪裡?切割廠嗎還 是哪裡? 杜臣忠:臺中嘛。
檢察官:在臺中哪裡? 杜臣忠:臺中我不知道。
檢察官:位置啦,約略? 杜臣忠:我真的不知道。
檢察官:不是啦,我的意思是,不是在切割,是在那 個玉石廠裡面嗎? 杜臣忠:對啊。
檢察官:還是已經出來在車上,在什麼位置? 杜臣忠:沒有,準備要走的時候。
檢察官:停車場? 杜臣忠:我們準備要走的時候。
檢察官:從玉石廠走出來的時候? 杜臣忠:要回去的時候啊。
檢察官:不是,那個回去,因為我們現在在臺北嘛, 你不是在臺中嗎? 杜臣忠:臺北啦。
檢察官:不是,你當時的狀況,你要敘述一下。
你聽 到,你說你聽到周先生講那個話,當時是什麼地方,場景是怎麼樣,現場有什麼人,你要敘述一下那個狀況。
杜臣忠:在臺中嘛。
檢察官:臺中?玉石廠裡面嗎? 杜臣忠:對啊對啊。
檢察官:還是馬路旁邊呢?還是什麼地方呢? 杜臣忠:玉石廠裡面。
檢察官:玉石廠裡面,已經切完了? 杜臣忠:對。
檢察官:然後周先生拿燈在照? 杜臣忠:嘿。
檢察官:什麼燈? 杜臣忠:那個照玉石廠的燈嘛。
檢察官:手電筒? 杜臣忠:嘿,手電筒。
檢察官:還是放大鏡?還是什麼? 杜臣忠:手電筒。
檢察官:手電筒。
多大的手電筒? 杜臣忠:這樣(比劃)。
檢察官:小小的。
杜臣忠:嘿。
檢察官:就照玉石,然後說什麼? 杜臣忠:說什麼啊,說這個玉不錯啊,還是怎麼樣。
檢察官:說玉不錯?除了說玉不錯以外還有沒有說什 麼? 杜臣忠:我也沒(手指頭部,回答因收音問題聽不清 楚) 檢察官:比如說這是什麼玉啊,或是說這個價值多少 錢啊,或是說它可以做什麼啊,有沒有說這 個? 杜臣忠:說可以做一個鐲子嘛。
檢察官:有說可以做鐲子? 杜臣忠:嘿。
3 【接續前開問答】 問:有無特定說是哪一片玉石可以做鐲子? 答:我不知道。
問:有無畫鐲子的位置? 答:只有用比的。
問:當時還有誰在場? 答:劉語彤。
【接續前開問答】 檢察官:有說可以做一個鐲子。
他有沒有針對,因為 去切嘛,他有沒有針對哪一片有說可以做鐲 子。
杜臣忠:這我就不知道。
檢察官:不知道,好,句號。
然後問,有無特定說是 哪一片玉石可以切鐲子,可以做鐲子,嗯,答,我不知道。
你沒有注意是不是? 杜臣忠:(點頭) 檢察官:啊有沒有畫鐲子的位子? 杜臣忠:記得好像有喔,畫個(手畫圈)… 檢察官:所以比還是用…畫?我的比不是這個筆,我 只是說比動作的比,他只是說欸這個地方可以這樣,還是說他有拿奇異筆還是什麼筆把他圈起來。
杜臣忠:用比的(比劃)。
檢察官:用比的,喔,只有用比的。
那當時還有誰在 場? 杜臣忠:劉小姐(手指)。
4 【接續前開問答】 問:除了聽到可以做鐲子以外還有什麼? 答:有說要拿去大陸,隨便拿一片去做好,賣掉就不了錢了。
【接續前開問答】 檢察官:那除了聽到他說可以做鐲子以外,還有說什 麼? 杜臣忠:說拿去大陸啊。
檢察官:有說要拿去大陸? 杜臣忠:嘿。
檢察官:嗯,然後呢? 杜臣忠:說這幾塊,隨便賣掉一塊就賺錢了。
檢察官:就說隨便拿一塊去做就賺錢了? 杜臣忠:嘿。
檢察官:還是什麼? 杜臣忠:賣掉。
檢察官:喔,是做好的東西賣掉,還是原來的東西賣 掉?你的意思是? 杜臣忠:不知道。
檢察官:不知道,隨便拿一塊去賣掉就賺錢了,你可 以講清楚一點嗎? 杜臣忠:就幾片嘛,那五片嘛,(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說就是賣掉一片的話,來做得話,就不了…不了錢了啦(台語)。
檢察官:就賺錢了,還是不了錢? 杜臣忠:不了錢了啦。
檢察官:就不了錢了? 杜臣忠:(點頭) 5 【接續前開問答】 問:是否知道周世明最後拿走幾塊? 答:沒注意。
問:為何有聽到要做鐲子? 答:剛好有聽到。
問:跟劉語彤去玉石場切玉石幾次? 答:只有1次 。
問:為何那次會跟著去? 答:劉語彤請我載他去。
【接續前開問答】 檢察官:喔。
不了錢了。
那最後面那個周先生拿走幾 塊你知道嗎?沒注意? 杜臣忠:沒注意。
檢察官:那你為什麼會特別記得,他說可以做鐲子? 杜臣忠:因為那個時候要回去了嘛,就聽到,剛好聽 到啊。
檢察官:剛好有聽到。
那你跟他們一起去過幾次? 杜臣忠:我載劉小姐去啊。
檢察官:對啊,去過幾次? 杜臣忠:去過啊。
檢察官:就是跟他們這樣去切玉石,去過幾次? 杜臣忠:我只去過一次。
檢察官:就只有一次? 杜臣忠:嗯。
檢察官:玉石廠切玉石。
那個是玉石廠嘛?對嘛沒錯 嘛,不要我誤會了。
啊為什麼那一次會跟著去? 杜臣忠:他…就載他去啊(手指劉語彤)。
檢察官:喔,所以你不是司機,你本來就不是司機, 還是你本來就是在幫忙開車? 杜臣忠:沒有,就載他啊。
檢察官:沒有,只是純粹認識,他請你載他去。
杜臣忠:對啊對啊。
檢察官:喔,好。
6 問周世明:對於兩位證人陳述有何意見? 周世明答:對於杜臣忠先生所述他在現場, 但是他沒有在我們旁邊,他沒有聽我們說什麼。
當天賴志忠也有在現場。
【檢察官訊問杜臣忠】 問:當天賴志忠有無在現場? 答:沒有注意賴志忠在不在,當天很多人在 現場。
問:你有牽著狗到處走嗎? 答:也沒有到處走,就在外面而已。
檢察官:周先生對於兩位證人的陳述有什麼意見? 周世明:喔,很多是不實在的陳述。
檢察官:沒關係你可以舉證他不實在。
周世明:像… 檢察官:舉證不實在。
周世明:像第一位那個證人,那個… 檢察官:舉證不實在,他不在現場。
周世明:他在現場,但是… 檢察官:對於杜臣忠先生所述他在現場,嗯,然後呢 ?也沒看,還是也沒… 周世明:但是他根本都沒有在我們旁邊,因為那時候 劉小姐有帶他養的一隻惡霸犬,叫做賴打,然後這一位先生(手指杜臣忠)都牽著那一隻狗在外面四處繞,他完全根本沒有靠過來像我們在那邊切啊研究我們在談,他都完全都沒有靠過來聽啊。
檢察官:好,但是他沒有在我們旁邊,他沒有聽我們 說什麼。
好,這個你說以外,他說以外,有沒有其他證人? 周世明:有啊,像那一天賴志忠他也在現場。
檢察官:(問賴志忠)你也在現場? 賴志忠:對啊。
周世明:還有…滿林切石頭的那個游明彰,那個老闆 ,也在現場啊,還有另外網路上,千少一啊 ,那他也在現場啊,大家都可以證明。
檢察官:來句號,那個當天賴志忠也有在現場。
檢察官:問證人。
杜先生,當天賴志忠有在現場嗎? 杜臣忠:我不認識。
檢察官:蛤? 杜臣忠:沒有印象。
檢察官:很多人還是只有你跟…你們三個? 杜臣忠:很多人啊。
檢察官:很多人,但你沒有注意他在不在?啊你那天 牽狗到處遛嗎? 杜臣忠:也沒有到處遛啊,就是在外面綁著啊。
檢察官:喔,很多人在場,我沒有注意賴志忠在不在 ,好,句點,問,你有牽著狗到處走嗎,答 ,也沒有到處走,就在外面而已,嗯,好。
【附表二】(被告杜臣忠本案110年8月27日偵訊筆錄):編號 本案110年8月27日杜臣忠偵訊筆錄 本院勘驗偵訊光碟之勘驗結果 (原審卷一第134至146頁) 1 問:你之前在劉語彤告周世明的詐欺案件, 是否在109.6.18去作證說周世明有說可以取鐲子、可以帶到大陸隨便賣掉一片就不虧錢?(提示本署109年度偵字第5673號卷第266頁筆錄) 答:(點頭)。
問:為何當天也在場的葉瑨稑、游明彰、賴 志忠都說當天周世明沒有說這塊原石可以取到鐲位,也沒有說可以帶到大陸隨便賣一片就不虧錢? 答:(沉默)。
問:到底劉語彤有沒有叫你來開庭幫他作證 說周世明有說可以取鐲子、可以帶到大陸隨便賣掉一片就不虧錢? 答:(不語)。
問:到底當天你自己有沒有聽到周世明有說 可以取鐲子、可以帶到大陸隨便賣掉 一片就不虧錢? 答:我現在已經忘記了。
問:你在109.6.18開庭作證時所言是否實在 ? 答:自己講什麼我都不記得了。
檢察官:你之前在劉語彤告周世明的詐欺案件,是否 在去作證說周世明有說可以取鐲子、可以帶到大陸隨便賣掉一片就不虧錢?你去開庭作證的時候是不是有講這兩段話?幫我括號,提示本署109年度偵字第5673號卷第266頁筆錄。
你看一下,這是你之前開庭作證的筆錄,最下面那一段。
(法警將筆錄遞送予杜臣忠閱覽) 檢察官:你在寫東西嗎?周世明?寫東西嗎? 周世明:沒有,我在看… 檢察官:喔喔,好。
杜臣忠:(閱覽筆錄後點頭) 檢察官:有嗎?是不是有這樣講? 杜臣忠:(點頭) 檢察官:我看你給他寫成點頭好了,括號點頭。
那為 何當天也在場的葉瑨稑、游明彰、賴志忠都說當天周世明沒有說這塊原石可以取到鐲位,也沒有說可以帶到大陸隨便賣一片就不虧錢?為什麼你講的跟那天有在場的那三位證人講的都不一樣?蛤?杜臣忠? 杜臣忠:(未回答,僅仔細觀看電腦螢幕) 檢察官:是劉語彤叫你這樣講的嗎?是什麼情形? 杜臣忠:(抓頭,沉默一段時間,又緊盯電腦螢幕後 搖頭攤手) 檢察官:你沒有要回答這一題是不是? 杜臣忠:(皺眉未回答) 檢察官:不是,如果你確定沒有要回答的話我要進行 下一個問題啦,有沒有要回答? 杜臣忠:(搖頭) 檢察官:到底劉語彤有沒有叫你來開庭幫他當證人, 來作證說周世明有講說這個原石是可以取到鐲位的,是可以取鐲子的,然後隨便帶一片到大陸就不虧錢了,他是不是拜託你來作證講這個內容?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括號,不語,句點喔。
問,到底當天你自己 有沒有聽到周世明有說,可以取鐲子…那天你自己有沒有聽到周世明有說,喔,這個玉石是可以取鐲的喔,可以帶到大陸隨便賣掉一片就不虧錢了,你自己有聽到這些話嗎? 杜臣忠:(搖頭低語,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檢察官:好,我現在已經忘記了,句點。
問,這裡加 一個逗點,寫一下日期喔,是否在109年6月18號,你在109年6月18號開庭作證時,所言是否實在?你現在不記得那天有沒有聽到,那我問你你去年6月18號那天,來開庭作證的時候講的話是實在的嗎? 杜臣忠:不記得(收音問題聽不清楚)事情了。
檢察官:蛤?什麼東西? 杜臣忠:(搖頭) 檢察官:什麼東西再講一次。
杜臣忠:自己講什麼都不記得了。
檢察官:什麼?印象中…什麼?再講一次。
杜臣忠:沒有印象了。
檢察官:沒有印象,所以有可能是講謊話是不是?不 是問你講什麼、記不記得,是問你那天講的是實在的還是不實在的啦。
你是不是就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要去作一個偽證,讓那個劉語彤他官司可以打贏啦?他有沒有拜託你去幫他講這樣子,說這樣子的話就可以跟他拿錢了? 杜臣忠:沒有印象,想不起來。
2 問:是否承認有作偽證? 答:不承認。
劉語彤叫我去做證時,是跟我 說你聽到什麼就說什麼。
那天周世明確實有拿手電筒照玉石,說可做鐲子,我知道那天有切成5片,不知道是哪片可以做鐲子,也不知道一共有幾片可以做成鐲子,我印象中其中有1、2片上面有畫好圈圈,周世明還有說畫圈就是可以做鐲子,我不知道是誰畫的圈。
問:有聽到周世明說隨便拿一片去做好賣掉 就不了錢了? 答:沒有聽到。
問:沒有聽到為何那天做證實要說周世明有 講這些話? 答:(不語)。
問:就你有講這句沒有聽的話的部分是否承 認有偽證罪? 答:我不知道。
是劉語彤叫我講這個玉石可 以做鐲子。
問:後面這句話「不了錢」是否也是劉語彤 教你這麼講的? 答:(不語)。
檢察官:…好,所以是不是承認有作偽證? 杜臣忠:(沉默) 檢察官:偽證就是你不知道的事情,這個東西你其實 不是很懂,因為我知道,這個世界上百行百業嘛,怎麼可能各行各業都懂呢,聽人家的對話,只有聽到他講個詞,但是我對這個行業也是很不瞭解,我聽完之後,像如果現在來跟我解釋那個什麼,解釋現在這個新冠病毒,它的那個分子是怎麼樣結合,它的藥是什麼東西,我聽過的事情叫我陳述,我也講不出來啊,但是我去跟人家講,我跟你講,他剛剛講這樣這樣,那是根據我的認知,我也聽到了這些話,只是我是一個外行,我講的不對,不正確,那我沒有作偽證;
我明明就沒有聽到人家科學家在那邊講解說那個新冠肺炎它的那個分子是怎麼樣結合,然後我們要怎麼樣破解,用什麼東西攻擊它什麼的,但是我現在跟人家講說,欸那科學家有在這邊跟大家講它這樣這樣這樣,那這樣就是偽證,這樣你懂嗎? 杜臣忠:(沉默) 檢察官:你可以有聽到當天的過程,可是如果說因為 你不是那麼瞭解這個行業,以至於你誤解了他的意思,那沒有問題;
可是你從頭到尾都沒有聽到這些話,可是你卻跟檢察官說,那天周世明講了這些這些這些話的話,那就會變成是作偽證,你這樣懂嗎? 杜臣忠:(點頭) 檢察官:所以那你回憶,要回憶,你現在肯定對這個 ,如果你平常沒有跟這個工作有接觸,你沒有在買玉石,你對玉石不瞭解,你要從劉語彤叫你講的話,叫你去跟檢察官講的話是不是你本來所不知道的? 杜臣忠:(點頭) 檢察官:不知道的就…顯然…因為你根本就沒有聽到 嘛,你只聽了劉語彤來拜託你說,欸你去幫我跟檢察官講這樣這樣這樣,那樣那樣那樣,那我們才比較能有辦法釐清,不然這件事情第一個它也很久了,然後再來你對這個行業你沒那麼熟。
你工作是什麼?(問周世明)他也是玉石業的嗎? 周世明:不清楚,因為劉語彤… 檢察官:你工作是什麼?蛤?你之前市場擺攤是賣什 麼東西的? 杜臣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檢察官:蛤? 杜臣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檢察官:賣肉,對啊,所以可能你也不記得你那時候 講什麼,或是你到底聽到什麼東西,所以我們要換一個方式想,你去確定,你那一次去開庭,劉語彤有沒有跟你講說要跟檢察官講什麼話,這個如果是有,我們再來討論下一個,你要說沒有,那就算了,如果有,那你想想看他叫你要跟檢察官怎麼講的內容,是你知道的,還是不知道的?聽都沒聽過,所以他叫你說,欸你就去開庭的時候這樣講這樣講,這樣我們才有辦法分辨你到底你是因為你自己聽到這些話去講的,還是其實你根本從頭到尾你都沒有聽到這些話,然後你去在檢察官面前說就有一個你作證的內容,講這樣,我們筆錄都打下來了,看是哪一種情形?蛤? 杜臣忠:他跟我說知道就講就好了。
檢察官:他跟你說知道就講?那所以你那時候是知道 什麼叫做…拿手電筒照玉石,說玉不錯,可以做一個鐲子,你知道這個意思是不是? 杜臣忠:就手電筒照上去啊 檢察官:然後,那有沒有特定說哪一片玉石可以做鐲 子? 杜臣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好像割5片啊。
檢察官:蛤? 杜臣忠:5片。
檢察官:那哪一片啊?就是問你這五片都可以做,還 是哪一片可以做啊? 杜臣忠:我忘記了(搖頭) 檢察官:那有沒有其中一片可以做,還是其實有三片 可以做? 杜臣忠:他有畫那個圈圈。
檢察官:畫那個圈圈的意思是什麼? 杜臣忠:就是可以做。
檢察官:是可以做什麼東西? 杜臣忠:鐲子。
檢察官:是可以做鐲子,那你是怎麼聽到的?誰畫了 圈圈說,欸這就是可以做鐲子喔,誰說的? 杜臣忠:他(手指周世明)。
檢察官:所以你是有聽到他這樣講? 杜臣忠:(點頭) 檢察官:不承認,劉語彤叫我去作證的時候,是跟我 說你聽到什麼就說什麼,那天周世明確實有拿手電筒在照玉石。
然後他有說玉不錯? 杜臣忠:(搖頭)(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檢察官:…說可做鐲子,我知道那天有切成五片,不 知道是哪一片可以做鐲子,也不知道一共有幾片可以做成鐲子。
你去畫圈圈是畫在紙上還是畫在玉石上面? 杜臣忠:玉石上。
檢察官:用什麼東西畫的? 杜臣忠:筆。
檢察官:什麼樣的筆,簽字筆、彩色筆、原子筆、鉛 筆? 杜臣忠:(搖頭) 檢察官:那個…是周世明畫的嗎? 杜臣忠:我看到的時候就已經畫好了。
檢察官:五片都有畫圈圈嗎? 杜臣忠:嗯… 檢察官:蛤? 杜臣忠:沒有(搖頭)。
檢察官:幾片有畫圈圈? 杜臣忠:一兩片吧。
檢察官:我印象中其中有一兩片上面有畫好圈圈。
啊 你有聽到他們說這個畫圈圈的就是可以做鐲子的? 杜臣忠:(點頭)(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檢察官:誰說的? 杜臣忠:應該是他。
檢察官:蛤? 杜臣忠:(手指周世明) 檢察官:逗點喔,周世明還有說畫圈圈的就是可以做 鐲子,我不知道是誰畫的圈。
然後有說這個畫圈圈的拿去大陸,賣掉一片…隨便拿一片去賣就不了錢啊(台語),有這樣講嗎? 杜臣忠:(搖頭)沒有聽到。
檢察官:還有一個問喔,有聽到周世明說,隨便拿一 片去做好賣掉就不了錢了。
檢察官:沒有聽到?那沒有聽到為什麼要講這句話? 為什麼要跟檢察官說你有聽到?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沒有聽到,既然沒有聽到,為何那天去作證 要說周世明有講這些話?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啊這句話是沒有聽到的為什麼要這樣講? 杜臣忠:(沉默一陣子之後搖頭) 檢察官:所以這個部分是故意講跟事實不符的話嗎? 就沒有發生這件事你卻說有這件事存在啊。
是這樣子的情形,還是怎麼樣?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就…就你有講這句沒有聽的話的部分是不是 承認有偽證罪?蛤?你又說你沒有聽到,可是你跟檢察官這樣講,我們這邊筆錄都有寫下來了,啊這樣就是作偽證啊,這樣有承認嗎? 杜臣忠:(微微點頭) 檢察官:承認是不是? 杜臣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檢察官:嗯?是聽不懂我講什麼還是怎樣?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不是,我如果寫承認,是你的意思嗎?還是 你剛剛是講什麼?你講大聲一點,我真的聽不懂。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我剛剛是覺得你…有聽到你有講承認,那如 果這題的回答打承認是你的意思嗎? 杜臣忠:(沉默一陣子後微微搖頭) 檢察官:你是搖頭嗎,還是怎麼樣?一直這樣很不明 確我不知道筆錄怎麼寫。
杜臣忠:(搖頭)我不清楚。
檢察官:蛤? 杜臣忠:我都不知道。
檢察官:你不知道,好我跟你講,你剛剛跟我說你沒 有聽到周世明有講這句話,怕你會不記得你剛剛講了什麼,來你看一下,周世明有說喔,要拿去大陸隨便拿一片去賣就不了錢了,筆錄我們這樣講表示你那天有講這句話(法警將筆錄遞送予杜臣忠閱覽),但你說現場周世明沒有講這句話,所以這樣子的話就是構成偽證罪,所以這樣子有承認有偽證罪嗎? 杜臣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 檢察官:對啊,我剛剛跟你講半天了,就是如果我聽 到人家在解釋這防疫的事,我不是專家啊,我再重新再講一遍的話可能會掉漆這樣子嘛,我不是專業的我在陳述的時候當然會講錯啊,我又不是專家,我聽一遍叫我重講我也講不出來啊。
啊你如果有真的有告訴我過程我跟人家說你有講怎麼樣,那這樣我沒有作偽證啊,啊如果你都沒有跟我講,我去跟人家講說怎樣才…這樣就作偽證啊。
這樣你瞭解嗎? 杜臣忠:(持續點頭) 檢察官:對啊,所以重點是你到底…我們之前寫下來 的這些話是你講的,這都是事實,都已經是事實,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忘記你講了什麼,以筆錄為準,而且筆錄你也簽名了對不對,表示那天你有講這些話。
好現在最重要的事情是,你有沒有聽到這些話?如果你真的有聽到這些話,好但是可能你對這個行業有誤解,因為他的那個全片去賣那個是指掛件跟雕件,啊你可能聽成鐲子,那就算了。
但是人家到底有沒有講說什麼隨便拿一片去大陸賣就不了錢了,啊有講就有講,沒有講就沒有講,啊沒有講你幹嘛跟檢察官說他有講?是不是有人給你灌輸一個觀念,說有誰有講這句話,你要去告訴檢察官讓檢察官再聽你講啊,你要自己去想,因為這是我的猜測,我們處理案件有時候會比較大膽的作一些假設,也不是說一定就是真的,啊只是提供你一個思索的方向,看是不是劉語彤叫你這樣講,啊如果不是你就跟我講不是,我也不會冤枉他,啊是就是,我們再來看怎麼處理。
啊如果說也不是劉語彤跟你講的,你自己也沒有聽到,你就跟檢察官這樣講,你這樣會造成案件上的誤判,就是不能這樣啊,來這邊開庭作證是很莊重、很莊嚴的一件事情啊,要保持一個慎重的態度,不能夠輕浮跟隨便啊,那就看你自己當時到底是為什麼你說你沒有聽到還要這樣講,有沒有原因? 杜臣忠:是劉語彤叫我講的。
檢察官:蛤? 杜臣忠:劉語彤叫我講的。
檢察官:叫你講說只要拿去大陸隨便賣一片就好,賣 掉就不了錢,是不是? 杜臣忠:(微微搖頭) 檢察官:這句話是他叫你講的,還是前面那句話也是 他叫你講的?可以取鐲子?蛤?兩個都是他叫你講的還是只有第一個? 杜臣忠:前面那個。
檢察官:所以後面這個不是他叫你講的? 杜臣忠:(微微點頭) 檢察官:不是他叫你講的,你也沒有聽到,你幹嘛要 講這句話?幹嘛講說可以拿去大陸隨便賣一片就好,就不了錢? 杜臣忠:好像他有講,但不記得了。
檢察官:本來兩句話都是他叫你講的,是不是? 杜臣忠:(微微點頭) 檢察官:這個玉石可以做鐲子,後面這句話,不了錢 ,你是說是你自己這樣講,還是他叫你這樣講的?我真的聽不懂你在講什麼。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也是劉語彤叫你講的嗎?還是不是?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杜臣忠:(沉默未回答) 檢察官:這邊幫我打句點,對,enter下來,問,是 否也是劉語彤叫你這麼講的,答,就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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