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重更一,5,2024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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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



選任辯護人 劉佩瑋律師
陳偉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且加重其刑2分之1,而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衡以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執行之正常心理,客觀上畏罪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執行羈押,並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先後於112年9月28日、同年11月28日延長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3年1月27日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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