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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靖程
選任辯護人 陳彥廷律師
許瑞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139、44141、442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靖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靖程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72條之罪的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執行羈押3個月,並自同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將於112年10月30日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對被告行應否延長羈押的訊問、聽取辯護人及檢察官的意見後,並審酌被告所犯罪行、年齡、身心健康情形及曾有施用毒品等狀況,認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應自112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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