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交上易,326,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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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進益



選任辯護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3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及製作判決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有誤寫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29日」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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