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嫦娥
宋玉霞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宋建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