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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堉銘
選任辯護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22號、111年度偵字第470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及被告僅就原審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有上訴書(本院卷第23-24頁)刑事上訴狀(本院卷第25頁)、上訴補充理由狀(本院卷第51-53頁)及本院筆錄(本院卷第94-95、126-127頁)在卷可稽,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所科之刑部分,其餘事實及論罪科刑均無庸贅載,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張堉銘明知其犯行造成被害人李承興受有左側股骨骨折、左側髖臼骨折、左踝開放性傷口等傷害;
被害人李昱諳則受有出血性休克、脾臟撕裂傷、大網膜撕裂傷及右側血胸之傷害,並因急救無效而死亡,被告之行為致告訴人李承興、李湘筠因痛失至親而承受身心上莫大之創傷。
又被告係因行車時闖越紅燈及超速駕駛而致被害人李承興受有上揭傷害、被害人李昱諳死亡之結果,認其違反義務之程度情節極重,並造成被害人李昱諳死亡此等無法彌補之損害,且本案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並未盡其所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原審量刑實屬過輕,有違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就告訴人之刑事請求上訴狀一併斟酌,另為適當判決等語。
被告上訴意旨則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被告主動打電話給警方、救護車並主動表明是肇事者,並提供行車紀錄器給警方,無任何隱瞞,符合刑法第62條予以適當減刑之規定;
被告家人有需要被告扶養(如上證3),如入監執行家人將失去經濟支柱,且被告也有財產已遭假扣押(如上證1-2)願意賠償告訴人,並非不願意與告訴人和解,而係尋求和解及請保險公司與告訴人和解均遭拒絕,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刑,從輕量刑,又被告並無犯罪之前科紀錄,並請予以宣告緩刑云云。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按刑法第59條關於裁判上減輕之規定,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以避免濫用,破壞立法者設定法定刑之立法政策。
本條固屬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並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無前科、坦白犯行、素行端正,以及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或犯罪後之態度等情狀,無非均屬應依刑法第57條所定,在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主張之理由,無非均屬刑法第57條所定量刑審酌之事由,況審酌被告超速違規闖越紅燈之違反義務情節重大,並導致李承興受有傷害及致李昱諳因此死亡所生之結果,客觀上亦難認有何足認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可言,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餘地。
㈡爰審酌被告超速違規闖越紅燈之違反義務情節重大,並導致李承興受有傷害及致李昱諳因此死亡所生之危險及損害非輕,造成被害人家屬承受喪失至親之精神上莫大創傷與無可挽回之遺憾。
又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動自首接受裁判,被告有意願且積極尋求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僅因無法獲得告訴人之原諒,因而未能達成和解,縱被告尚有財產業經假扣押,但並不能確定告訴人確能得到合理實質之損害補償,及被告並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堪稱良好,暨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上訴意旨所舉之量刑審酌事項等一切情狀,亦堪認原審判決就被告犯行所量處之刑,亦堪稱妥適,並無過重之虞。
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再予以從輕量刑,並無理由。
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所舉之理由,亦與本院上開量刑所審酌之事由並無差異,復經原審判決審酌在案,量刑因子並無變更,亦難認有再從重量刑之必要。
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據,亦無理由。
㈢被告固無犯罪科刑之前科紀錄,且原審所科之刑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審酌被告違反義務情節之程度非輕,所造成之危害亦重,且尚未能取達告訴人之諒解賠償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亦難認確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理由。
被告上訴意旨請求予以宣告緩刑所據之主張,亦無理由,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亞芝提起上訴,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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