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胡瑞文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胡富力
陳淑英
原 告 胡丹齡
被 告 黃一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2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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