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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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