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D000-A109683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敬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77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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