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宗源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有證據漏未提示,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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