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原附民,26,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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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 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被 告 林巧瑜 住新竹縣○○鄉○○村0鄰○○000○0號
居桃園市○鎮區○○○段000巷00弄00號3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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