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原附民,50,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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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葉容慈
被 告 蔡李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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