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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陳文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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