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抗,2123,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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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123號
抗 告 人
即 受 刑人 曾志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抗告人所犯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抗告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抗告人簽立之聲請定刑切結書在卷可參;

原審審核卷附各該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於考量抗告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111年1月至6月間,各罪之犯罪類型:除附表編號1、9之②(本院附表編號為9-3)同為妨害公務案件、編號2之②(本院附表編號2-2)為傷害案件、編號5為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外,餘均為竊盜案件,其行為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又附表編號1至4業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

編號9、10、13、14、17亦各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故本件定刑不得逾上揭應執行刑暨其餘各罪宣告刑合併之刑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暨整體評價抗告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1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之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內部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再者,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將因適用數罪併罰而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在累計遞減的原則上,宜予各刑相加後酌減3分之1 以上。

又於定應執行刑案件中,更有減輕原刑期3分之2甚或10分之9的情形,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甚高,爰請求從輕從新量刑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或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本院之判斷:㈠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案件判決確定之前,而原審為附表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所示之罪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至3-4、5、7、8、10-1至10-2、12、14-1至14-14、16、17-1至17-3、20-1、20-2所示之宣告刑得易科罰金,編號4-1至4-3、6-1至6-8、9-1至9-3、11、13-1至13-12、15-1至15-3、18、19-1至19-2、21所示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惟抗告人簽立聲請定刑切結書就上述各罪聲請定執行刑(執聲字第2428號卷第3-4頁),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以原審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10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合計為有期徒刑25年10月),且未逾越前揭附表所示分別定應執行刑之總合(編號1至4-3,2-1至3-4、5,9-1至9-3,10-1至10-2,13-1至13-12,14-1至14-14,17-1至17-3部分曾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總和為17年5月),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固非無見。

㈡本件抗告人所犯67罪,除附表編號1、9-3為妨害公務案件、編號2-2為傷害案件、編號5為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外(非竊盜部分合計刑度為2年1月),其餘均為竊盜案件。

抗告人所犯竊盜案件雖多達63件,惟其竊盜或加重竊盜之犯罪事實均集中在111年1月至同年0月間,且其犯罪手段極為雷同,除竊取汽車1次、普通重型機車3次、重型機車前車殼1次及安全帽1次外,其餘有數次係竊取汽車或機車車牌,其餘絕大多數竊盜均係以自備鑰匙或棍棒、金屬銳器等打開兌幣機鎖頭、娃娃機門鎖或破壞兌幣機、娃娃機、零錢箱而竊取該等機器以及其內之現金或財物(詳見附表),每次竊得現金價值約在1萬元左右。

至其所犯編號1、9-3之妨害公務案件,均係為逃避警方查緝所致;

編號2-2之傷害案件係因行竊後與到場之被害人相互拉扯所造成;

編號5之公共危險案件,則係發生過失傷害案件後害怕為警查獲而逃逸;

犯罪動機均係因其一再觸犯竊盜犯行,擔憂為警查獲而需接受司法訴追方始違犯;

抗告人之上開犯行雖顯示其法治觀念甚為薄弱,然其犯案時間係在密接之半年內為之,經判刑而被重複非難責任之程度較高;

審酌抗告人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部分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

又其持兇器犯案僅係用以破壞兌幣機等機器或卸除車牌,未曾持以對人造成傷害,犯罪地點多係在公開營業場所而非私人住處,被查獲後多坦承犯行不諱;

兼衡抗告人犯案時年紀為40餘歲,自89年至今均陸續因竊盜、毒品、搶奪等案件入監執行,嗣後出監仍再持續犯案而不斷入監,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

佐以抗告人於109年6月至000年0月間所犯竊盜22罪,甫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

於同上時期所犯竊盜19罪以及放火燒燬其他物品等罪,則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31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有裁定2份存卷可參;

是抗告人之素行固顯現其好逸惡勞、心存僥倖之特性,且刑罰反應力薄弱,惟亦反映出其不斷重複竊盜之病態性人格,實宜選擇切合之矯治方式以協助其更生,俾免發生刑罰與責任背離之不合理現象;

綜合上述各節,暨考量抗告人之人格特性、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與矯治程度,並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認原裁定就附表各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容有過重。

抗告人以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為由,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

又原審已就附表所示各罪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本院係依原審裁定所憑之基礎事實再行裁量,故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之審級利益;

爰依上述應遵循之裁量準則,綜合審酌本案各項情節,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編號 1. 2-1. 2-2. 罪名 妨害公務 攜帶兇器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4日凌晨3時36分許 111年2月14日3時33分許 111年2月14日3時33分許 犯罪態樣 因無照駕駛遇員警巡邏而規避查緝,先未減速停車受檢驅車逃逸,後自撞安全島後又倒車衝撞警車後逃逸,致警車左側車門及左側車頭受損 持電鑽、拔釘器、套銅板手各1支破壞選物販賣店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5,040元 徒手毆打鄭棟坤臉部、咬鄭棟坤手部並互相拉扯,致鄭東坤受有頭部未明示部位鈍傷、右側手部開放性咬傷、下唇擦傷、左側手部擦傷、右側手軸擦傷等傷害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訴偵字第17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3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3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4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4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 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9月28日 111年9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2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22號(編號2-1、2-2經111年度審訴字第6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 編號1~4-3經桃園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 編號2-1~3-4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得易科 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 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



編號 3-1. 3-2. 3-3. 罪名 竊盜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6日23時許 111年1月7日2時許 111年2月9日4時8分 犯罪態樣 竊取車輛1輛 竊取車牌1面 持鐵棍1支,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111年11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22號 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 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3-4. 4-1. 4-2.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9日4時12分 111年4月4日凌晨5時38分許 111年04月10日凌晨3時40分許 犯罪態樣 持鐵棍1支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約3萬5,000元 持鐵棒1支撬開店內選物販賣機零錢箱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零錢箱內現金2萬元 持鐵棒1支破壞選物販賣機零錢箱之鎖頭,竊取零錢箱內現金約6,000元、零錢箱1個,並於現場竊取監視器主機1台、硬碟1 個、中華電信網路盒1個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58、3007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1、25380、2916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1、25380、291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17日 111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6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2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1號 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 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 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 編號 4-3. 5. 6-1.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公共危險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凌晨4時20分許 111年1月13日8時許 111年2月3日凌晨2時52分許 犯罪態樣 持金屬板手1支撬開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元、零錢盒1個、兌幣機馬達1 個 騎乘重型機車於對向車道有來車交會時,利用來車道超車,致對向車道之騎士自摔受有頭部外傷及多處挫擦傷,於肇事後騎車逃逸離去 持鐵棍2支破壞置於停車場內之繳費機,竊取繳費機內現金1,05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71、25380、2916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38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7日 112年1月10日 111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758、1952號 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3月6日 112年2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9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 編號1~4-3經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不得易科 編號2-1~3-4、5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0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得易科 編號 6-2. 6-3. 6-4.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3日凌晨3時33分許 111年2月10日凌晨3時33分許 111年2月10日凌晨3時52分許 犯罪態樣 持鐵棍1支,破壞置於洗車場內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4萬元 持十字起子1支,破壞並拆卸重型機車前車殼,竊取重型機車前車殼1片 持十字起子1支,破壞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23,0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 編號 6-5. 6-6 6-7. 罪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02月19日凌晨1時35分許 111年02月10日凌晨2時59分 111年02月22日凌晨4時45分許 犯罪態樣 竊取普通重型機車1輛 持鐵棍1支,破壞置於娃娃機內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元 持鐵棍1支,破壞置於洗衣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盒子1個、現金8,0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 編號 6-8. 7. 8.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8日凌晨3時3分許 111年2月22日凌晨4時8分許 111年5月12日0時15分許 犯罪態樣 持鐵棍1支、一字起子1支,破壞置於娃娃機台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3萬元 甲○○持鐵棍破壞兌幣機上鎖頭2個並令其不堪用,雖欲以此方式竊取其內零錢,惟因無法開啟兌幣機上其他鎖頭而未遂 持不詳物品,破壞店內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2萬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53、18321、19135、19142、19244、20272、20489、20526、24804、2437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3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10月6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309、1824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399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112年3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45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9號



編號 9-1. 9-2. 9-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5日2時52分許 111年4月16日4時28分許 111年6月8日21時許 犯罪態樣 持螺絲起子、尖嘴鉗、電動起子等工具,破壞兌幣機門鎖,竊取兌幣機之出幣機1台(價值1萬元)、兌幣機內現金1萬4,000元 持螺絲起子、尖嘴鉗、電動起子等工具,破壞兌幣機門及鎖頭,竊取兌幣機內出幣機1台(價值5,000元)、兌幣機內現金1萬6,000元 為逃避員警拘提,遂駕駛自用小客車先朝執行拘提之員警方向衝撞,後衝撞員警駕駛之偵防車,並在逃避警方查緝途中衝撞停在停車場的兩部小客車。
復為躲避警方查緝,以闖紅燈、蛇行、逆向行駛等危險方式駕駛小客車,致生人車往來之危險。
嗣於遭警員駕駛警車阻攔時,踩油門前後衝撞警車企圖逃逸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5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5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5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1月11日 112年1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82號(編號9-1~9-3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不得易科) 編號 10-1. 10-2. 11.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2日凌晨2時5分許 111年5月12日凌晨3時30分許 111年4月13日5時19分許 犯罪態樣 持木棍1支,破壞娃娃機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6,000元、兌幣機1台 持木棍1支,破壞娃娃機店內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1萬2,000元 持鐵棍1支,破壞兌幣機鎖頭,竊取兌幣機內現金2萬1,4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69、816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69、816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5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85號 111年度易字第585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1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1日 112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85號 111年度易字第585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172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4月1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9號(編號10-1、10-2經苗栗地院111年易字第5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35號 編號 12. 13-1. 13-2. 罪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1日凌晨4時51分許 111年2月14日3時24分許 111年2月14日2時31分許 犯罪態樣 持不明工具,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內馬達1組、現金4,000元 持套筒板手、拔釘器撬開他人之儲值機,竊取現金2,000元 持拔釘器撬開他人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零錢箱1個、現金1萬3,0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96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5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7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254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04月14日 112年0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

編號 13-3. 13-4. 13-5.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日4時53分許 111年4月12日3時38分許 111年4月12日4時40分許 犯罪態樣 持拔釘器、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數幣機1台(價值2萬5,000元)、現金2萬3,000元 持螺絲起子撬開娃娃機內零錢箱,竊取零錢箱1個(價值8,000元)、現金2,500元 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3萬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 編號 13-6. 13-7. 13-8.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4日3時15分許 111年5月3日3時許 111年4月23日4時48分許 犯罪態樣 持老虎鉗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2萬元 持老虎鉗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9萬元 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馬達1個(價值7,000元)、現金1萬8,0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 編號 13-9. 13-10. 13-11.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4日3時44分許 111年5月9日4時7分許 111年4月23日3時2分許 犯罪態樣 持螺絲起子敲開兌幣機,竊取現金4萬元 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6,000元 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1萬2,0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 編號 13-12. 14-1. 14-2.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8日2時41分許 111年4月9日3時12分許 111年2月21日0時58分許 犯罪態樣 持螺絲起子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1萬1,000元 見蘇哲玄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遂發動該機車,竊取普通重型機車1台 見范家鳳所有之安全帽(價值1,500元)置於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遂竊取安全帽1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1號(編號13-1~13-12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不得易科)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 編號 14-3. 14-4. 14-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7日5時許 111年4月9日3時35分許 111年4月16日2時15分許 犯罪態樣 以不詳方式撬開兌幣機,竊取現金6萬元 以自備鑰匙開啟夾娃娃機臺門鎖後,竊取娃娃機臺內遙控器車2台 持棍子撬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數幣機1臺、現金3萬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 編號 14-6. 14-7. 14-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7日4時30分許 111年5月5日1時49分許 111年4月23日3時55分許 犯罪態樣 以不詳方式打開娃娃機大鎖,竊取現金3,000元 竊取自用小客車之前後車牌2面 以自備鑰匙開啟夾娃娃機臺門鎖後,竊取娃娃機台內遙控汽車3台、現金2,5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

編號 14-9. 14-10. 14-11.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7日2時20分許 111年4月27日3時許 111年4月27日3時33分許 犯罪態樣 竊取數幣機(價值3,500元)一台 竊取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 以自備鑰匙開啟夾娃娃機台門鎖後,竊取兌幣馬達1個(價值1萬元)、現金9,0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 編號 14-12. 14-13. 14-14.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11日3時54分許 111年4月20日0時許 111年4月21日1時50分許 犯罪態樣 竊取自用小客車車牌1面 見胡峻斌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遂發動該機車,竊取普通重型機車1台 以不詳方式打開店家倉庫,竊取放在倉庫內的電子商品2盒(價值合計4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39、31143、33459、33462、32431、34697、36024、36033、03153、03830、37548、39468、39689、40040、40046、40809、42050、42416、52416、52417、52640、529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52號(編號14-1~14-14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得易科) 編號 15-1. 15-2. 15-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4日凌晨2時34分許 111年5月26日凌晨0時18分許 111年6月8日凌晨5時21分至5時30分許止 犯罪態樣 持螺絲起子1把破壞娃娃機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現金3,000元 持金屬螺絲起子1把、板手1把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零件1組、現金2萬4,000元 持螺絲起子1把、梅花板手1把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現金1萬2,000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31號 編號 16. 17-1. 17-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8日5時19分許 111年6月3日凌晨2時37分前某時 111年6月3日凌晨2時37分前某時 犯罪態樣 竊取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 竊取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 竊取自用小客車車牌1面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1244、47826、48978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9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04月28日 112年0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772號、112年度審易字第82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06月06日 112年06月0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3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4號(編號17-1~17-3經台北地院112年審簡字第7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 編號 17-3. 18. 19-1. 罪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3日凌晨2時37分許 111年5月15日凌晨4時47分許 111年4月22日凌晨3時52分許 犯罪態樣 持鑰匙打開兌幣機,竊取兌幣機內現金4萬元 以木棍破壞兌幣機零錢箱之鎖頭,竊取現金1萬6,000元 持電鑽1支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兌幣機馬達1個、鎖頭1個、現金1萬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490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28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3月24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6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8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7月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924號(編號17-1~17-3經台北地院112年審簡字第7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1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35號 編號 19-2. 20-1. 20-2.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凌晨3時31分許 111年4月22日1時許 111年5月2日凌晨4時48分許 犯罪態樣 持老虎鉗1把破壞兌幣機之鎖頭,竊取現金2萬5,000元 竊取普通重型機車車牌1面 以自備鑰匙打開兌幣機之鎖頭,竊取零錢箱1個、現金1萬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4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112年5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91、2333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7月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3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36號

編號 21.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6日凌晨3時49分 犯罪態樣 持螺絲起子1把破壞換幣機,竊取現金2萬元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審易字第6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審易字第605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7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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