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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鎧博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334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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