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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浚銘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猥褻)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經入監執行中。
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1201742030號)、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罪甲○○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家庭暴力罪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收容人基本資料、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輔導記錄、個案綜合資料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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